1、因事故是在工地发生的,所以该工地的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但工地一般都会有禁止外人进入的标志或说明,因此,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该场所,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也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2、如果是非工作人员故意而造成事故导致自身损害的,非工作人员自身是责任主体;
3、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事故,第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4、如果被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监护人和施工/管理单位是责任主体;
5、因工地工作人员侵权导致事故的,施工或管理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
6、非工作人员因主动管理工地事务而导致本人受到伤害的(如帮助工地救火等),侵权人(如火灾引起人)、施工或管理单位为责任主体;
7、非工作人员因遭受他人正当防卫而受到伤害的,本人为责任主体;
8、工地工作人员因紧急避险造成工地上的非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工作人员为责任主体;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为侵权责任主体;
11、堆放物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为侵权责任主体;
其次,厘清责任主体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施工/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入该场所,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管理单位可适当减轻责任(过失相抵原则);
2、如果是非工作人员的故意引起事故发生导致自身损害的,施工/管理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3、非工作人员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找不到第三人的,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被监护人受到伤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施工/管理单位应承担补充责任,但可适当减轻(过失相抵原则);
5、工地工作人员侵害非工作人员的,应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6、非工作人员因主动管理工地事务而导致本人受到伤害的,由施工/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7、非工作人员因不法行为遭受他人正当防卫而受到伤害的,正当防卫人免责,但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责任;
8、工地工作人员因紧急避险造成工地上的非工作人员受到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由施工/管理单位承担适当责任;
9、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10、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堆放物倒塌造成非工作人员损害的,施工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造成非工作人员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此类侵权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1、赔偿损失(金钱损失、精神损失);
2、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