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商标并非一定违法,仅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才构成违法。抢注不具影响力的商标或在不同商品上抢注有影响力的商标并不违法。抢注商标的动因包括商标地域性、商标价值和对商标保护意识的缺乏。商标法规定,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将优先审定并公告,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法律分析
抢注商标的行为并不一定都是违法的。我国商标实行注册原则,保护在先注册的商标,只有在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抢注他人有在先权利的商标,才构成恶意抢注,违反商标法。如果是抢注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不是违法行为。此外,若当事人是在不近似的商品上抢注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同样也不是恶意抢注。由此可见,抢注商标不一定都是违法行为。
那么抢注商标的动因是什么?
(一)商标的地域性;
(二)商标的价值;
(三)对于商标的保护意识缺乏。
以上就是抢注商标的动因,您了解了吗?《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拓展延伸
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和争议解析
商标抢注是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某个主体未经授权或者在他人权益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擅自申请注册他人商标。商标抢注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商标抢注的合法性讨论依然存在。一方面,商标抢注行为可能涉及到注册机构审核不严、商标权人未及时申请等因素;另一方面,商标抢注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等因素。因此,对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和争议进行深入解析,有助于明确商标抢注行为的合法性,并为相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和解决路径。
结语
抢注商标并非一定违法。我国商标注册原则保护先注册商标,只有抢注他人先使用且有影响力的商标,或抢注他人先权利的商标,才构成恶意抢注违法。抢注无影响力商标并非违法。此外,非近似商品上抢注有影响力商标也不算恶意。抢注商标的动因包括地域性、价值和保护意识缺乏。商标抢注合法性存在争议,需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使用和保护范围等因素。深入解析商标抢注的法律规定和争议,有助于明确合法性和解决相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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