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5、公司未经 清算 即办理 注销登记 ,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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