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纠纷中,只要政府有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当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级政府或者是国务院的批准征地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的征地活动。
一、征地拆迁纠纷的案由要怎么确定
1、立案案由
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征地拆迁纠纷属于三级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由此而发生的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
二、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争议管辖法院,应是土地所在地的人民发端管辖,这样满足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第34条关于不动产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否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猜想。
从法律层面上讲,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拆迁许可案件、拆迁裁决案件以及与拆迁有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对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对立项、规划等拆迁许可前置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首先,从我国法律设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来看:
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设立的目的:
1、为了方便诉讼;
2、为了合理分配司法资源,避免案件数量悬殊。
不涉及不动产物权:
3、仅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无需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一旦我们不加区分的将所有征地拆迁案件都认定为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也有违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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