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地其他子女可以继承吗
可以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不论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甚至国家干部,还是其他人,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者在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地面上的房产所有权而转移,由继承者继续使用。除自己居住外,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该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
二、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模式
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一)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二)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五)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最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六)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 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三、土地流转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农民利益问题。一是不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流转,流转的条件、方式、价格等应由农户自主决定 ;二是土地流转后农户的既得利益要不低于或高于土地流转前,否则流转将很难实行。
(二)流转主体问题。一是采取转包及互换方式的,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进行流转 ;二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和个人流转,但由于这种流转方式使得流转方在承包期内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坚持“稳妥、慎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三)流转年限问题。除 “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时间不宜过长, 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续签。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问题。必须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等理由擅自改变原有耕地的农业用途。
(五)流转合同签订问题。流转合同必须使用政府统一制订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 流转合同中要注明流转土地的边界、坐落、面积、质量等级和流转土地的用途等内容。
(六)流转土地的界限问题。乡 (镇)农经部门要在流转土地丈量划分上严格把关,明确土地界址,确保流转土地面积与流转合同面积相符,不留隐患。综上所述,其他子女是否可以继承承包地要看是否具有继承权,是否为 法定继承人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