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2020-12-23 来源:乌哈旅游

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2)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以起诉谁

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可起诉下列人员: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有哪些

股东虚假出资的对外民事责任如下:

1、一般缺陷责任,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虚假出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对虚假出资股东行使代位求偿权;

2、重大瑕疵责任,如果股东实际缴纳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法人资格将被否认。无论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都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隐名股东可否对公司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