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及其构成特征。根据刑法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将被处以刑罚和罚金,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也将受到相应处罚。这些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故意行为,并明知其行为的非法性。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对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
新刑法对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特征
1、罪体
行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客体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罪责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而非法伪造、变造、转让的主观心理状态。
结语
根据新刑法对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惩罚。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法律规定受到处罚。这些罪行的构成特征主要包括行为形式和客体,而罪责形式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非法中介串通牟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六)违反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社会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经营活动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交通警察未按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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