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给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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