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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要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2021-04-20 来源:乌哈旅游

建立完善的竞业限制制度,关键在于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首先,应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竞业限制的缘起就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因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约定或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通过正当手段掌握的商业秘密等三种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因工作原因而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如果到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该员工自己经营相同范围的业务,则可能以隐形的、用人单位难以举证证明其违法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对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能为力。为了全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设立了竞业限制制度,允许用人单位与个人约定对其离开本单位后从业范围的限制。设立竞业限制的必要性,一是保护公平竞争,二是保护创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如果单位投入大量财力、人力产生的创新成果,可以被员工或其他单位隐形无偿使用,不仅对该单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会抑制单位创新,阻碍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其次,应保护劳动者权益。竞业限制制度对用人单位的保护是以限制劳动者择业权为代价的,所以,完善的竞业限制制度应努力将这种限制对劳动者的损害减到最低。为此,一要规定单位限制劳动者择业范围的,必须给予经济补偿,并规定最低补偿标准。二要从时间和空间上限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三要严格限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商业秘密保护,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滥用竞业限制“封杀”某些并不掌握商业秘密的关键人才,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活力、发挥人才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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