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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邻居不同意怎么办?

2020-01-30 来源:乌哈旅游

本案中,被告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无效为由阻止韩先生在宅基地建房,但法院判决认为韩先生已获得村委会和镇政府的批准,四邻签字不影响其建房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碍。四邻签字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阻碍权利人施工。

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韩先生需要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施工,在取得了村里建房手续后,韩先生着手筹备了施工等事宜,但期间王先生一家以妨碍、干扰、阻扰等形式阻止韩先生施工建房,并以签字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系被蒙骗且不具备法律效力,认为房屋应重新取得其同意才能签字。韩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先生停止实施妨害施工行为。

二、法院判决

韩先生在建房之初已报村委会审议,且经镇政府批准通过,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属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房屋翻建申请书中四邻的意见,不影响原告韩先生在其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权利。

三、律师解读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韩先生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经过村委会审议,镇政府批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先生的行为已经对王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四邻签字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因无四邻签字阻碍权利人进行施工。

四、案件特点

农村房屋翻建同意书签字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影响建房行为合法性吗?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效力的,因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获得的房屋翻建同意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获得合法的依据就不能翻建房屋。但是,本案中,四邻签字的效力有效与否并不是影响本案建房权力行使的一个原因,在房屋建造取得行政批准,且在不影响四邻正常生活经营的情况下,宅基地所有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生活的需要建造房屋,四邻的许可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五、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结语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四邻签字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宅基地所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建造房屋。被告以妨碍施工为由阻止原告建房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因此,原告韩先生有权要求被告王先生停止妨害施工行为。在处理邻里关系时,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以上法律依据,本案的判决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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