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限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临时通常纳税人转为通常纳税人经过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限定准则的通常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完善,且无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通常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做法;
2.持续3个月未申请或者持续6个月纳税申请异常且无正当借口;
3.不按限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已认定为通常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公司,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通常纳税人资格。通常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通常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置,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对于会计核算不完善或未申请解决通常纳税人认定的纳税人,即通常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完善,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或者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准则(除其他个人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公司性单位,未时常发生应税做法的公司外)未申请解决通常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都应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量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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