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分类:
(一)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问题:
(一)对新法的认识不足。
(二)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关于举证责任。
一、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赶紧翻看下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历史。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要使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首先其在制定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等民主程序。
但是并非所有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不能作为审判依据。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放宽了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此时请认真考虑一下自己是否签收过企业规章制度,因为无论上述哪种情况,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都是其作为审判依据的前提条件。
简单总结一下,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定的民主程序,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二、劳务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劳动争议不可以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诉讼阶段,司法解释也对劳动争议的管辖法院作了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指引下,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三、劳动合同纠纷管辖地是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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