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管单位丢失职工人事档案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法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参照同类人员、相关保险的投保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判令由档案保管单位一次性赔偿。
1,对丢失的档案材料,应判令用人单位予以补办;无法补办的,其引起的损失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结合用人单位的过错与劳动者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一次性限额赔偿的原则,对原告的损失进行量化赔偿。人事档案是对职工学历、工作经历、奖惩等情况的历史记载,是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所在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职工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这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受劳动法的调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管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明确规定,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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