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监督机关对哪些人员进行监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督: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从事公共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管理的人员;
5、从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在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办理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听取报告,讨论、审核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对政府的决策坐车全面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要求。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个基本方面。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式。质询,是指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的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询问,则是权力机关就政府的施政报告和一些议案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5.视察、检查和调查。是指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收集信息,听取群众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机关的信访机构通过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督促其改正。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罢免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方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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