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借款。但是,没有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规定。原则上,债权债务关系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只有到还款期限时才能主张权利。原告提前要求被告还款,按照借条约定,还未到还款期限,被告可以拒绝还款。但是,被告明确表明在还款期限到来之日也不能还款,构成了预期违约,债务人有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其他方式侵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此时不维护债权人的权利,违背了市场交易规则,也不符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但是,由于当前法律没有制定出借人可以提前要求归还借款的条款。根据法律适用的类推解释,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存有漏洞时,法官不得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可作类推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与本案相类似,基于平等、正义原则,可作相同处理。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提供了被告明确表明不能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证据,其要求被告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张权利应当获得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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