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劳务关系不同,非全日制用工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被归类为劳动关系。
1、《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它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4、对于劳务关系,譬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
综上,可以知道,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属于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是受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的。
拓展延伸
非全日制工会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非全日制工会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会成员从事与工会活动无关的工作。根据《工会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非全日制工会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工会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工会会员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享有与用人单位职工相同的权利。这表明,非全日制工会成员在参与工会活动时,应该与全日制工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
其次,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具有独特的地位。根据《工会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具有独特的地位。这表明,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地位。
最后,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工会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解放和发展。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应该积极参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为劳动者提供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工会的法律地位是独特的。虽然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在劳动者的日常劳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它仍然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具有独特的地位。非全日制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该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和支持。
结语
非全日制用工是受劳动法等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本质区别。通常情况下,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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