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的免责事由有,一、不可抗力即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耗损而造成的损失。三、由于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四、免责条款,如果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等免责条款的,该条款被免除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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