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只是限制了股权的处分,如转让或赠与,并不影响股权本身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如投票权、分红权等。
一、股权转让后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当然,如果出让人与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原持股期间的公司盈利分红有特别的约定,从该约定。
二、股权质押是否需经股东同意
股权质押一般不受限制,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以公司外第三人设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民法典》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三、股权能保全和执行吗
公司股权是可以被保全,也可以被执行。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保全股权时,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股权保全后,股权冻结的效力仅及于股东转让自身股权以及获得分红的权利,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权利不产生影响,如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管理参与权、解散请求权等。另外,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这为强制执行提供了可行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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