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在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时,不需要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如果是货币资金的,需核对股东是否足额转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是非货币资金的,则可以由评估机构等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一、关于设立子公司条件
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二、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母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出现债务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情况之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情况之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三、清算时是如何确定公司的资产价值的
清算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公司的资产价值:
1、货币资金属于无需变现的财产,可用来直接清偿债务;
2、交易性金融资产属于易于变现的财产,可通过银行、证券市场迅速变现;
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属于评估变现财产,需经评估机构确定评估价后再通过公开拍卖、出售等方式实现变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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