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一般是没有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而产生的,这个失信被执行人一旦被确定之后,那么可以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执行的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 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 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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