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先诉抗辩权、约定方式以及担保力度。保证责任减免的条件包括保证合同无效、被诱骗或胁迫、主合同变更、保证合同未成立、行为不适、超过保证期限和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为6个月,一般保证人在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后,债权人未行使权利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取决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分析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二、保证责任减免的条件
保证责任减免的情形:
1.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在被诱骗或胁迫下提供保证;
3.主合同内容变更;
4.保证合同未成立;
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
6.超过保证期限;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
三、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6个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结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抗辩权、担保力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保证责任减免的条件包括保证合同无效、被诱骗或胁迫、主合同内容变更等情形。保证期间为6个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后,债权人未行使权利致使财产无法执行时,保证人在其提供的财产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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