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为:利用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针对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殊主体以故意为主观方面。
法律分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拓展延伸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要素与刑责解析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交易过程中,以非法手段获取、泄露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主体要素,即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或职务的人员;二是客体要素,即犯罪客体为未公开信息;三是行为要素,即以非法手段获取、泄露或者利用未公开信息;四是目的要素,即谋取非法利益;五是结果要素,即实际获得非法利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刑责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体刑责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因此,对于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要素与刑责的解析,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和评估。
结语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要素与刑责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刑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