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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什么样的担保人有责任

2020-11-14 来源:乌哈旅游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诈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诱馆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取得对方的信任,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使犯罪分子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用于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77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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