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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