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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追回被网络诈骗的70万?

2022-03-27 来源:乌哈旅游

网络诈骗受害者追回赃款的可能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是否挥霍、是否抓获犯罪嫌疑人等。网络诈骗犯的刑罚根据实际数额和情节来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法定从宽、退赃退赔、不参与分赃、被害人谅解和轻微危害情节。

法律分析

一、被网络诈骗70万有希望追回吗?

要看具体情况。其中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全部追回:如果赃款没有被挥霍,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收缴,发还被害人。

2.部分追回:如果赃款被犯罪人挥霍了一部分,公安机关只能追回剩余部分的,追回剩余的这部分,发还被害人。

3.无法追回:如果赃款被全部挥霍,公安机关无法追回的,则不能追回。

二、网络诈骗犯如何判刑处罚

对网络诈骗的处罚往往也就是按照《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不过此时需要考虑到实际的数额和情节,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才行。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三、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有: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结语

网络诈骗涉及的追回赃款与刑事处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赃款的追回,可能存在全部追回、部分追回和无法追回的情况。网络诈骗犯的刑事处罚则根据《刑法》的规定,考虑实际数额和情节,罪刑相适应。诈骗罪构成的数额要求根据相关解释进行界定。而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全部退赃退赔、未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非主犯、被害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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