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人事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以上是人事争议诉讼的依据。
一、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点:
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的职工。
3.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
对于相关的诉讼有效时长的具体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向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律法规定请求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有效时长的期间是三年时间。
另外有相关的法律有其他的规定的,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如果相应的诉讼符合本法里面的第136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的,那么这个案件的有效诉讼时长应该是一年时间;在有效诉讼时长的最后6个月时间里面,因为其他的不可以改变的因素或者说是其他的一些障碍,而导致的没有办法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的,那么这个诉讼有效时长应该进行中止。从有效时长中止消除的那一天起,对于诉讼的有效时长重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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