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借款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往往对借款人提出许多不公平的条件,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之后再进行出借,本质就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另外,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借款本金所负担的借款成本,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借款人并没有完全使用借款本金,利息性质难以从借款本金中体现,对借款人来说,预先扣除利息就是出借人的无偿所得。
因此,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的,虽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毫无疑问的是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与公平原则不符,因此应当将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同时,很多人认为,预先扣除利息的,借贷合同无效,不过这种认识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出借人事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并非无效,而是按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一、借款合同利息怎么确定
确定借款合同利息应当在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范围以内。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支付利息义务的,出借人可以向发法院起诉。
二、借条,欠条和收条有哪些区别
(一)欠条----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
(二)借条-----则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用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在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1、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
2、“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3、“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关于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然后再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一次。
区别-------借条实质上是借款合同,体现因借的合同关糸;欠条实际上就是双方对于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体现纯碎的债权债务关糸;而不是一种合同关糸。成因:借条因借而成,欠条因欠而成;时间:借条一般出具在交付之日;欠条一般出具在结算之日。
(三)收条-------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开具证实彼此间过往的交易凭证。收条,或保管人向委托人出具证实收到标的的一种凭证,与借条,欠条是完全不同的。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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