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如何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明确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在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问题上,有些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方式,极力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有的甚至仅给生活费,以达到从劳动者身上获取更多超额利润的目的。由于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并未作明确规定,给了不法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利用试用期剥削劳动者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
上述规定有两层意思:
1、用人单位在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本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期满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时,即使符合第一层意思的规定,但同时还应当做到,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这两点都符合了,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才是合理合法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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