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属于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法对退休返聘人员离职后有赔偿吗
1、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所以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2、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
3、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4、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超龄员工工伤能否认定工伤
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猝死不得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与以下职员之间为劳务关系: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三、返聘合同解除能得到赔偿吗
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有就有。聘用合同没有到期被公司解聘,是否享有赔偿金按合同约定办理。退休职工不是法定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属于劳务关系,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解聘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赔偿金按聘用合同约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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