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所以,如果承租人超过了六个月不交房租,房东是有权收回房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