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认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可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1、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
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2、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增值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计算。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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