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规定》自今日起实施。
《规定》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还细化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规定》第六条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上下班多长时间算工伤
(一)在我们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因为我们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所做的工作导致我们受伤,这种是很明显可以使用工伤保险的。
(二)当我们上班之前或者下班之后,我们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来为自己将要做的工作做好准备或者将做好的工作进行归纳的时候受到了伤害,这种也是属于工伤保险的。
(三)在我们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并且在我们正常的工作场所的时候,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到了外界带来的伤害,例如别人因为工作与你有矛盾,对你采用了暴力,这种情况也是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
(四)由于我们的工作导致我们患了职业病,这种很显然是因为工作性质导致了我们的患病,肯定是属于工伤的。
(五)因为工作原因需要我们外出,在我们外出的这段时间内,我们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受到伤害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同样是属于工伤的。
(六)在我们需要准备去工作或者在工作完成之后下班的路途中,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这个交通事故必须是别人的全责,自己只是被连累的),这种也同样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七)经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被当做工伤处理的其他情况。
所以,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针对上下班时间来判断工伤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实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你可以向律师询问,或者收集好证明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断。
二、工伤下班途中怎么认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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