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一)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二)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三)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四)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五)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一、毒品罪名有多少种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如下几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五)走私制毒物品罪;
(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十)强迫他人吸毒罪;
(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二、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
(一)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三)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
(四)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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