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还包括医疗补助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变化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性裁员和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有相应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也有明确计算公式。总之,被单位辞退时,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支付。
法律分析
一、关于被辞退的赔偿标准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6.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7.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1.赔偿金总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总额=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承担70%以上)
2.用人单位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赔偿金总额×N(70%≤N≤1)
3.劳动者赔偿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赔偿金=赔偿金总额-用人单位的赔偿金份额
因此,如果被单位辞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被辞退的劳动者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工作,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另外,根据不同情况,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也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式。如果单位逾期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应按一定比例计算。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有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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