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被骗了,但是签了合同,可以联系网贷机构不放款,这时候就属于用户违约,一般来说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是网贷机构直接不放款,那么用户就不需要去管贷款合同,因为贷款机构没有放款,属于贷款机构违约,用户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网贷被骗签了电子合同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被骗,被骗的话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3、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1)表明文件的来源;
(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
(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
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
(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
(2)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
《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现实生活当中,网络贷款是合法的,但是必须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完成的。如果说是在诈骗的情况之下签订了电子合同,那么是属于违法的,那么所签订的电子合同也是属于无效的,所以对于被骗的人来说,不需要太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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