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章程》,如果是普通议决,一般需要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其中,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议决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当决议反对票等于赞成票时,由董事长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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