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洗钱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五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职责,可以从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应当依法提供。
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机构为履行与洗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查、监察调查、司法诉讼等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获取反洗钱信息。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建设反洗钱相关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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