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还要看具体情况来断定,建议找律师详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