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一、交通事故伤残
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如何做
交通事故致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后所导致的人体伤残。根据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分为10级,从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的具体数额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以下就鉴定的相关事项作一简述:鉴定的申请时间:应在治疗终结时。鉴定的申请部门:向交警部门申请。鉴定所需材料:
1.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有关医院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的复印件;
4、有被抚养人的,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鉴定机构,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因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并以人体创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评定伤残等级或向当事人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申请重新评定,也可以在法院诉讼中由法院委托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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