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留的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处分遗嘱人生前个人财产的方式。我国施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若自然人生前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则必须按照遗嘱继承方式处理遗产,而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但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而且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有效的遗嘱形式可以分成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录音录像遗嘱。但是对于这些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有效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当发现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时,若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这样以保障遗嘱的自愿性并尊重当事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34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1138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1139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1142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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