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评残标准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1]。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如下: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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