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婚姻财产,离婚时应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争议,但是否需要写入协议书可以根据双方情况自行考虑。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的一种婚姻财产,离婚时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离婚后的彩礼归属问题,很容易引起纠纷和矛盾。因此,在制定离婚协议书时,如果涉及到彩礼,应当加以明确约定。具体来说,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写明离婚后彩礼的归属、金额和方式等相关内容。这样可以避免离婚后双方对彩礼分配产生争议,从而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的是,是否需要把彩礼写入离婚协议书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协商决定。有些情况下,双方可能已经对彩礼的归属达成了一致,没有必要在协议书中再次说明。但如果彩礼问题比较复杂或双方对彩礼归属有分歧或争议,则应当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离婚协议书中是否可以约定“返还彩礼”?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中不建议约定“返还彩礼”的内容。因为彩礼作为婚姻财产,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就已经交付给对方,返还彩礼容易引起双方的反感或不满。如果彩礼数额很大,可考虑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例如支付赡养费等。
离婚时涉及到彩礼问题,应当尽可能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和矛盾。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双方意愿进行协商和决策,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誉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薯乱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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