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30天的冷静期后可以直接申请离婚证的,无需再过一个月申请。
一个月的冷静期内是不能发给离婚证的,需要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则需要重新申请。
“冷静期30天届满后,双方都必须亲自到场申请离婚证。未亲自到场、只有一方到场、或逾期领取的,都视为撤回离婚申请。”陈凯先生说。法律设定的离婚“冷静期”,好像给双方带来不便和麻烦,其实并不然,相反,国家更希望双方在冷静期间,都想清楚是否选择离婚。
其中一方过了冷静期没到场,双方的离婚程序都要重新走一遍,需要重新等待两个‘三十天’。”在法律上,申请离婚是没有上限的规定,可以多次重复申请,所以理论上是可以一直“冷静”下去。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法律依据:
《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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