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法院认为审理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不收取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时由被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特定情况下不需要预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分析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第
(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拓展延伸
保全费的法律规定及费用分摊方式调查
保全费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产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保全费的负担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保全费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承担。然而,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存在其他费用分摊方式。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由双方或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保全费。此外,保全费的具体数额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与律师协商,以确定保全费的具体分摊方式和数额。
结语
保全费的负担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时由被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特定情况下不需要预交。保全费是指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权益产生的费用,具体分摊方式和数额需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并与律师协商确定具体分摊方式和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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