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进行施工索赔的证据有: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等。
一、建筑工程索赔期限的规定
一般进行建筑工程索赔的期限是28天。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二、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5、双方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投标文件;
8、招标文件;
9、其他依据。
三、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做到哪几点
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投标承诺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施工技术人员;
2、建立施工现场临时试验室,配合相应的合格试验人员和设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试验。试验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并随时备查;
3、施工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如果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检查施工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设备,拒绝使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5、对于所有与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相关的往来函件,报分类并归档。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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