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住房统一按套收取,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2、下列情况不得收取登记费:
(1)农民建房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2)抵押登记;
(3)注销登记。
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一、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二、房屋权属登记类型
1、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2、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4、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6、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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