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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过继给他人可不可以索要赡养费

2022-02-05 来源:乌哈旅游

1997年,王某与亲属张某达成协议,将自己15岁的长子过继给张某夫妻做养孙子。2013年,王某身体出现问题,提出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被拒绝。随后王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医药费。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的相关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予承认,但收养纠纷或权益纠纷应依法处理。同时,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

法律分析

市民王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两个儿子。1997年,王某在亲友的说合下,与自己的亲属张某达成协议,将15岁的长子王某过继给张某夫妻做养孙子。原因是亲属张某与妻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随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主要就是以后王某跟随张某一家生活,由张某夫妻抚育成人,王某以后也对张某夫妇尽赡养义务,张某的财产也由王某继承。

2013年,王某身体出现问题,老伴也常年生病,需要大额的治疗费用。眼见生活越来越困难,王某提出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王某在负担一部分后拒绝再继续承担。随后王某夫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的医药费。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收养人收养他人为孙子女,确已形成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关系的,应予承认。解决收养纠纷或有关权益纠纷时,可依照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地处理。

王某被生父母过继给张某夫妇后,与张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张某夫妇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在法律中所谓的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组织证明,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王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终止。但是后来王某夫妇要求王某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在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角度无法可依。所以王某夫妇要求王某承担自己医药费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结语

根据律师的说法,事实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组织证明,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在本案例中,王某被生父母过继给张某夫妇后,与张某夫妇长期共同生活,相互履行了抚养、赡养义务,尽管其与张某夫妇之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他们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得到群众、亲友和当地组织的公认,应予认定。因此,王某夫妇要求王某承担自己医药费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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