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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

2020-05-13 来源:乌哈旅游

土地确权登记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前后开始到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开始到,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二轮承包土地政策主要体现在:
1、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
2、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
3、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4、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5、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之所以经常见到“98年二轮延包”之类的字样是因为,农村土地的二轮延包是针对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而言的,土地承包期, 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根据这一政策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包期确定为15年,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 。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指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全国各地便陆续开展了延长土地承包工作,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迅速开展了延包工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98年二轮延包,也有了后来的也就是现在施行的《中华人民供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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