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检院是全国轻质与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木塑复合材料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单位。
省质检院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国家质量基础公共技术服务平合,建设现代检验检测产业体系,推动检验检测高新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开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前沿动态、科技理论、应用技术、技术法规、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发展规划等研究;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普及、学术交流、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工作。
3.承担技术规范和标准制(修)订、标准验证等工作;参与有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4.开展工业产品、消费品、建筑材料、食品、农产品、农药、饲料、粮食等相关产(商)品的发证检验、注册(备案)检验、型式试验、监督检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应急检验、质量检验、审批检验、风险监测、安全评估(评价)等检验检测工作;开展能效测试、环境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5.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评审、认证、鉴定、评价、监测、考核、质量抽查、能力验证、司法鉴定、事故调查、质量合格率统计调查等技术支撑工作。
6.承担相关领域从(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及技能鉴定等工作,并开展相应的培训、咨询和服务工作。
7.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计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质检院现有科技人才421人,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7人,高级工程师51人,工程师117人;博士研究生6人,硕士研究生109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1人,省学术技术带头人1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7人。现有实验室面积 50000 平方米,检验检测设备6000余台套,原值3.3亿元。检测能力覆盖食品、石油化工、电工电气、轻工、橡塑、机械、建材、珠宝玉石、石陶、涂料、环境、消防等76个大类近3000种产品、4000个参数。
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履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及条款如下: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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