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乡镇街区安监办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安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安全审查;符合条件的,安监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乡镇街区安监办统一或申请人自行报行政审批大厅;市安监局驻行政审批中心人员对上报办证申请材料统一整理,移交三科办理;三科对经营户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经营户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合格的经营户统一安排培训、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经营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三科统一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窗口用印、发放证书。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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